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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外商标异议复审

硕法帮助金多多应对爱睦斯AMES涉外商标异议复审二审

案件基本信息
公开案号
(2018)京行终3679号;关联案号:(2013)一中知行初字第1880号
审理机构
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
客户主体
深圳市金多多食品有限公司
硕法代理身份
硕法袁子怀律师担任上诉人诉讼代理人
公开记录
公开裁判文书/企查查案件信息可查询
处理结果
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金多多公司上诉,维持原判及商评委关于AMES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。
01

案情概览

食品企业使用英文品牌时,容易遇到海外主体在中国申请相近英文商标的异议复审争议。该案中,深圳市金多多食品有限公司以其 Amos、阿莫斯AmosVital、阿摩思AMOSSWEETS及图等在先商标为基础,对爱睦斯国际有限公司申请的 AMES 商标提出异议,案件进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。

02

处理路径 / 硕法能力体现

硕法处理涉外英文商标争议时,会把语言差异和商标审查标准结合起来。英文标识并不是只看几个字母是否相似,还要看整体外观、呼叫、含义、商品场景和相关公众注意力。

  • AMES 与 Amos、阿莫斯AmosVital、AMOSSWEETS 等标识是否构成近似
  • 英文商标比对应如何综合字母构成、呼叫、含义和整体外观
  • 糖果、咖啡、茶饮料等商品类别相近时,是否当然导致混淆
  • 境外主体在中国申请商标时,境内企业如何组织异议复审证据
03

证据准备

硕法把客户材料转化为可提交、可复核、可用于谈判或程序推进的证据清单,重点包括:

  • 第5437609号 AMES 被异议商标档案
  • 金多多公司第1963459号 Amos、第4700177号阿莫斯AmosVital、第4481678号阿摩思AMOSSWEETS及图商标档案
  • 商标局第15820号裁定、商评字[2013]第11714号异议复审裁定
  • 一审、二审行政诉讼材料和当事人陈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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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理过程

  1. 先将金多多公司的多件在先商标按申请时间、核定商品和标识构成进行整理。
  2. 再围绕 AMES 与 Amos 系列商标的字母差异、呼叫差异和整体视觉差异提出上诉理由。
  3. 结合第30类食品商品的消费场景,分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是否存在混淆可能。
  4. 二审未获支持后,复盘英文品牌防御布局,提示企业提前覆盖近似拼写、中文音译和图形组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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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价值 / 硕法提示

该案提醒食品和消费品企业,英文商标布局要早于市场扩张。硕法能够帮助企业建立核心英文名、中文音译、图形组合和近似拼写的防御体系,也能在境外主体申请相近商标时判断异议复审路径。

展示说明案号、审理机构和主体信息来自公开文书或企查查可查询信息;部分个人姓名、身份信息及文书已脱敏内容按原公开文本展示,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