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公开案号
- (2018)京行终3679号;关联案号:(2013)一中知行初字第1880号
- 审理机构
-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
- 客户主体
- 深圳市金多多食品有限公司
- 硕法代理身份
- 硕法袁子怀律师担任上诉人诉讼代理人
- 公开记录
- 公开裁判文书/企查查案件信息可查询
- 处理结果
-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金多多公司上诉,维持原判及商评委关于AMES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。
案情概览
食品企业使用英文品牌时,容易遇到海外主体在中国申请相近英文商标的异议复审争议。该案中,深圳市金多多食品有限公司以其 Amos、阿莫斯AmosVital、阿摩思AMOSSWEETS及图等在先商标为基础,对爱睦斯国际有限公司申请的 AMES 商标提出异议,案件进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。
处理路径 / 硕法能力体现
硕法处理涉外英文商标争议时,会把语言差异和商标审查标准结合起来。英文标识并不是只看几个字母是否相似,还要看整体外观、呼叫、含义、商品场景和相关公众注意力。
- AMES 与 Amos、阿莫斯AmosVital、AMOSSWEETS 等标识是否构成近似
- 英文商标比对应如何综合字母构成、呼叫、含义和整体外观
- 糖果、咖啡、茶饮料等商品类别相近时,是否当然导致混淆
- 境外主体在中国申请商标时,境内企业如何组织异议复审证据
证据准备
硕法把客户材料转化为可提交、可复核、可用于谈判或程序推进的证据清单,重点包括:
- 第5437609号 AMES 被异议商标档案
- 金多多公司第1963459号 Amos、第4700177号阿莫斯AmosVital、第4481678号阿摩思AMOSSWEETS及图商标档案
- 商标局第15820号裁定、商评字[2013]第11714号异议复审裁定
- 一审、二审行政诉讼材料和当事人陈述
处理过程
- 先将金多多公司的多件在先商标按申请时间、核定商品和标识构成进行整理。
- 再围绕 AMES 与 Amos 系列商标的字母差异、呼叫差异和整体视觉差异提出上诉理由。
- 结合第30类食品商品的消费场景,分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是否存在混淆可能。
- 二审未获支持后,复盘英文品牌防御布局,提示企业提前覆盖近似拼写、中文音译和图形组合。
企业价值 / 硕法提示
该案提醒食品和消费品企业,英文商标布局要早于市场扩张。硕法能够帮助企业建立核心英文名、中文音译、图形组合和近似拼写的防御体系,也能在境外主体申请相近商标时判断异议复审路径。